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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7-05-10 阅读次数:

宁药招办发〔2017〕12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自治区级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监测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自治区药招办

201755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

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维护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处于合理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采购、供应和配送活动。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监测、分析、报告。根据价格监测的需要,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健全价格监测机构,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做好价格监测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的招标采购类药品、谈判采购类药品、挂网采购类药品和备案采购类药品均纳入药品价格监测范围。

第五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药品价格政策,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监测方式和周期

第六条  药品价格监测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主动监测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利用国家药品价格数据库,或者致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采购机构,采集省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并与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进行比对。

(二)被动监测是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告要求,各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该企业在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并与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进行比对。

(三)专项监测是指按照领导批示、媒体报道、社会反映、以及投诉举报等,采集相应药品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并与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进行比对。

第七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通过主动监测、被动监测、专项监测,形成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监测报告,报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招办。监测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我区中标(挂网、成交)药品价格与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比对分析,建议调整价格的药品及生产企业等内容。

第八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建立药品中标(挂网、成交)药品价格监测申(投)诉受理登记和处理制度。及时受理价格申(投)诉,根据申(投)诉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主动监测或者被动监测周期为每半年开展一次。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监测。

 

第三章  价格调整

第十条  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最低5个省区药品集中采购的平均价格。

第十一条 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监测对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和同生产企业的药品进行比对,同时遵循差比价规则。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和定点生产药品的价格,我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谈判药品和定点生产药品价格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鼓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各类医疗联合体组织议价谈判,凡议定价格低于我区公立医院集中采购价格的均按谈判议定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拟调整价格的药品,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药品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做好申(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凡生产企业不认可调整药品价格的,组织医药专家与相关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谈判。生产企业未提出申(投)诉的药品价格,视为同意公示的药品价格,不再组织价格谈判,直接调整。

第十五条 谈判议定的价格进行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印发药品价格调整文件,并更新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交易系统中价格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药招办会同各成员单位,依据各部门职责,加强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取消该企业在宁夏境内所有药品的中标(挂网、成交)资格,并2年内不得参加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一)药品生产企业虚报、漏报、瞒报该企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参加价格谈判的。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参加价格谈判,但不按规定降低药品价格的,给予取消该企业该品规中标(挂网、成交)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名词解释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指在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中标(挂网、成交)生产企业。

(二)药品配送企业是指通过宁夏公开招标确定的,具有为公立医院配送药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三)药品价格指药品最小包装的中标(挂网、成交)价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药招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监测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宁药招办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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