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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卫计药械〔2015〕2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 发布时间: 2015-09-03 阅读次数:

宁卫计药械〔2015〕2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

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委)、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武警宁夏总队医院、公安厅安康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药品(含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下同)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我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监督工作任务

(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履行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导考核、重大案件处理和信息发布的职责。同时,委托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开展以下药品供应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1.拟定全区药品供应保障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2.组织实施全区药品供应保障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并对下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3.负责自治区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申购、合理使用、药品款结算等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配送企业药品供应保障的监督检查。

5.负责中标(成交)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供应保障的监督检查,保障中标(成交)药品供应保障。

6.负责调查处理药品供应保障投诉、申诉和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评价工作; 

8.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9.负责全区药品供应保障监督检查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

10.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市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市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辖区内药品供应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1.负责实施本辖区药品供应保障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并对下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考核;

2.负责辖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申购、合理使用、药品款结算等工作;

3.负责辖区配送企业药品供应保障的监督检查,督促配送企业做好药品采购、及时配送等工作;

4.负责调查处理辖区药品供应保障投诉、申诉和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7.负责辖区药品供应保障监督检查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

8.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县(区)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县(区)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辖区内药品供应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1.负责实施本辖区药品供应保障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

2.负责辖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申购、合理使用、药品款结算等工作;

3.负责调查处理辖区药品供应保障投诉、申诉和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辖区药品供应保障监督检查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

7.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完善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体系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关系着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负担,是一项政府重视、社会关注、普惠群众的重大民生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资源,根据本地区和工作实际,结合卫生计生监督体系改革工作,明确责权,委托同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药品供应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并探索将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纳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范畴,加快建立我区省、市、县(区)、乡(社区)、村五级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加快改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建立完善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将药品供应保障纳入公立医院目标责任考核和等级评审。2015年10月底前,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书面委托同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药品供应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确保全区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体系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积极协调编制和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药品供应保障监督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二)加强管理,规范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承担药品供应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任务,是卫生计生监督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设置相应的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供应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制定药品供应保障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教育,熟悉掌握药品供应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三)落实责任,严格监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本地区药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加强政策研究,统筹安排本地区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督导考核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监督”的原则,切实落实辖区内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的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和诚信积分考核档案管理。每年对辖区医疗机构现场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每季度对配送企业现场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市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每半年汇总、统计、分析本辖区县(区)监督检查结果,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后,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

(四)积极配合,履行义务。各类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和中标(成交)药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履行义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和电子信息数据等,并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监督员对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查处。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 8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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