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专项调整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医保办函〔2024〕74号)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有关事项处理意见的函》要求,现就我区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专项调整未降价品种处置结果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
(一)第一至七批国家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高于集采中选价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以上,未按9月23日通知要求降价的产品(详见附件1)。
(二)第一至七批国家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高于中选价1.5倍或接续采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药品,且低于药店价1.5倍的药品(详见附件2)。
二、处置措施
请企业于2024年11月22日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点击“药品交易-商品管理-价格调整”模块,将价格回调至不高于国家集采中选价的1.5倍或我区接续采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水平,在“调价说明”中须备注“国家集采非供应省份价格调整”。
调整前挂网价与网络药店价格比值介于1.5倍与3倍之间,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列为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黄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调整前挂网价高于网络药店价格3倍以上,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列为红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或予以暂停挂网,必要时对相关企业采取信用评价措施。
三、豁免处理
符合以下特定情形的药品可酌情豁免,相关企业可于2024年11月22日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专项调整豁免处理”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1.拟调整药品与我区其他企业同通用名非中选的过评药品挂网价相比,日均治疗费用价格已处于或已调整至我区最低水平。
2.拟调整的口服固体制剂,按照药品说明书最大用量单日治疗费用低于1元。
3.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监测采集的网络药店价格为非正规授权渠道异常价格,或由于低于进货成本促销、“回流药”、串货等形成异常价格。
四、联系方式
医药招标采购科:0951-6891096
CA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4007188588
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技术支持:0951-6891069
附件:1.第1-7批国家集采挂网价高于集采中选价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以上药品目录
2.第1-7批国家集采挂网价高于中选价1.5倍或接续采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药品,且低于药店价1.5倍的药品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第1-7批国家集采挂网价高于集采中选价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以上药品目录.xlsx
附件2:第1-7批国家集采挂网价高于中选价1.5倍或接续采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药品,且低于药店价1.5倍的药品目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