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不供货药品生产企业处理情况的预公告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和《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经研究,拟对以下中标企业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现予以公示。(见附表)。
公示时间为7月14-18日。如对拟处理意见存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自治区药招办、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人:马海忠 田彬
联系电话:0951—5024242 5012936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