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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不供货药品生产企业处理情况的预公告
信息来源: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 发布时间: 2011-07-14 阅读次数:

关于对部分不供货药品生产企业处理情况的预公告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和《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经研究,拟对以下中标企业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现予以公示。(见附表)。

公示时间为714-18日。如对拟处理意见存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自治区药招办、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人:马海忠    田彬

联系电话:09515024242     5012936


附件:不供货生产企业名单及处理意见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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