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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标后违规不供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的公告
信息来源: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 发布时间: 2012-09-05 阅读次数:
     
               关于对中标后违规不供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的公告
     

       经自治区药招办工作(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和《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对中标后不供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见附件),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中标后前期供货正常,近期停止供货的山东圣鲁制药有限公司等14家生产企业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企业不履约行为记录的处理。

    二、对提前2个月主动申请废标的陕西香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生产企业,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三、201112月,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因擅自停止供应中标药品,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禁止2年内参加宁夏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处理”。本次停供“硝酸甘油片(0.5mg)”,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药品配送企业201294日前购进的剩余库存相关药品,继续配送,配完为止。
     

    附件:基本药物中标后不供货生产企业名单及处理意见 

     

                              宁夏药品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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