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 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938号),对部分药物的价格进行了调整和明确。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在自治区物价局价格审核的基础上,对部分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物价局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议价谈判调整后的中标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
二、
三、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备案采购等药品,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物价局的规定,执行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市、县(区)药招办要会同监察、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宁夏药品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