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申请废标药品及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药招办)、宁医大总院、厅直医疗机构、各配送企业:
根据药品“三统一”政策规定,经自治区药招办工作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有关中标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相关药品及医用耗材的中标资格废止,配送企业停止采购和配送。
二、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已经购进的,继续配送和使用,用完为止,避免造成浪费。
三、废标的基本药物品种,纳入限价备案采购范围,由各配送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后,按照配送限价向医疗机构统一配送,采购渠道及采购价格报自治区药招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