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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中标后不供货生产企业处理的公告
信息来源: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 发布时间: 2013-01-21 阅读次数:

     

    关于对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中标后不供货生产企业处理的公告

     

         经自治区药招办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对相关生产企业给予处理。

        一、氯化钾注射液(1g10ml)、氯化钠注射液(10ml0.09g),中标企业为河南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10月补充招标中标结果公示后,该企业以进行GMP改造为由,没有向任何一家配送企业供应药品,严重影响了基层临床用药。给予取消相应品种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禁止两年内参加宁夏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活动的处理。

        二、盐酸维拉帕米注射液(5mg2ml)、硫酸阿托品注射液(1ml5mg)、维生素B12注射液(0.5mg),中标生产企业徐州莱恩药业有限公司;强力枇杷露(120ml),中标生产企业江西禹欣药业有限公司;联苯双酯滴丸(1.5mg*250丸),中标企业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以上3家生产企业长期不供货或者供货不正常,也没有提前申请废标。给予取消相应品种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和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的处理。

        三、盐酸小檗碱片(0.1g),中标企业为赤峰蒙欣药业有限公司;蛇胆川贝液(10ml),中标企业为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银黄颗粒(4g),中标企业为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以上3家生产企业因生产成本上升,提前3个月申请产品废标,且在处理之前能够亏损供货。拟给予取消相应品种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公示期:2013121-125

     

    宁夏药品采购中心
    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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