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不供货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
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药招办),厅直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各药品配送企业:
2013年5月份以来,部分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停止供货或者供货不正常,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申购使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相关生产企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详见附件。
附件:不供货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