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不供货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处理
的预公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及《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第6条、第12条的规定,拟对相关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给予处理。
一、对因原材料涨价等原因不能供货,主动提出废标申请的宁夏启元国药有限公司等12家药品生产企业,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二、对擅自不供货或供货不正常的伊春药业有限公司等27家药品生产企业,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的处理。
三、对医保药品补充招标中标后未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宝利化(南京)制药有限公司等9家药品生产企业,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投标保证金、禁止2年内参加宁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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