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中部分顺延过渡及议价谈判的药品品种进行确认等事项的公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以下简称新版目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文件精神,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实施方案》(宁药招发〔2013〕1号)和自治区药招办工作(扩大)会议的安排部署,我区将对2009年以来招标中标、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部分新版目录中的药品,采取顺延过渡、价格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现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顺延过渡品种
2012年以来,我区先后组织了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的公开招标和补充招标,中标结果自2013年开始执行。结合中标品种涵盖部分新版目录的实际情况,将2012年以来招标中标后供应正常,价格合理,与新版目录的名称、剂型、规格一致的159个药品品规(GMP层次),首先纳入我区基本药物使用范围,由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政策规定申购使用(见附件1)。
二、议价谈判品种
为了保障基本药物供应的稳定性和延续性,鼓励和引导生产企业严格履约、诚信守法,将2009年以来基本药物招标中标、质量稳定、价格合理、足量供应,且与新版目录一致的396个药品品规(见附件2),纳入议价谈判范围,集中组织价格谈判。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凡是违规后被自治区药招办给予“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以上处理的生产企业,其所有药品均不纳入本次价格谈判范围。
三、谈判限价
参加价格谈判的药品品规,以北京、黑龙江、山东、江西、陕西五省市的中标平均价(以下简称“五省市价格”)为参考,设定谈判限价。我区现行中标价格低于五省市价格的,以现行中标价格为谈判限价;高于五省市价格的,以五省市价格为谈判限价。
四、谈判确认方式及时间
公示期间,相关生产企业应对是否供货或进行价格谈判进行确认。对于无法谈判和未进行确认的品规,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确认方式:①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确认(传真或邮寄等)
五、提交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资料
公示期间,凡是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的名称、剂型、规格完全一致的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生产企业,需向宁夏药品采购中心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备案。
六、基本药物的配送
中标基本药物由自治区统一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进行配送。配送费率含在中标价格内,为中标价格的5%。
对于公示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和价格等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交宁夏药品采购中心。
公示期:2013年11月21-27日
联系人:莫瑞婷 张东河
联系电话:0951-6891038
宁夏药品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