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
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第一批)》的通知
宁药招办发〔2014〕1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药招办),厅直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各药品配送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实施细则,自治区药招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采取议价谈判和顺延过渡等方式,完成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以下简称“新版目录”) 部分品种的集中采购工作。现将第一批药品的中标结果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标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障基本药物供应的稳定性和延续性,鼓励和引导生产企业严格履约、诚信守法,将2010年以来基本药物招标中标、质量稳定、价格合理、足量供应,且与新版目录一致的药品品规,纳入议价谈判范围,集中组织价格谈判。经过挂网公示和议价谈判,中标品规有189个(见附件1)。
二、2012年以来,我区先后组织了医保药品目录的公开招标和补充招标,中标结果自2013年开始执行。结合中标品种涵盖部分新版目录的实际情况,将2012年以来招标中标后供应正常、价格合理,与新版目录的名称、剂型、规格一致的药品品规(GMP层次)纳入我区基本药物使用范围。经过专家梳理和网上公示,顺延中标结果的中标品规有 131个(见附件2)。
三、本通知所列中标药品均为国家基本药物,由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政策规定申购使用,基层医疗机构零差率销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选择使用,严格执行药品加成政策。同时,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报销补偿、监测评价等各项政策规定。
四、本通知所列中标药品的配送费率为中标价格的5%,含在中标价格内。相关中标生产企业按照规定领取中标通知书。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负责,适时组织各配送企业与中标生产企业集中签订配送合同。
五、各中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做好采购、配送和申购使用等工作。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卫生计生)、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中标药品报销补偿、配送使用、价格执行和质量监督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七、本通知所列中标药品与现行基层药品目录相同的,执行新的中标价格。现行基层药品目录的其他中标品种和备案采购品种继续使用,待公开招标工作完成后再进行调整。
八、中标药品目录的“备注”栏内标注“△”号,表示相关药品应在具备相应处方资质的医师或在专科医师指导下使用。
九、我区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物价局发布新的价格政策,要严格贯彻执行;外省区新的中标价格明显低于我区中标价格时,要及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相关药品的中标价格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新版基本药物目录议价谈判品种的中标结果
2.新版基本药物目录顺延过渡品种的中标结果
自治区药招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