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申诉事项进行澄清的公告
一、投标生产企业必须以主体资格取得新版GMP认证证书,受委托企业的新版GMP证书不予认可。进口药品及进口原料分装药品不按照新版GMP认定。
二、投标企业需要提交2011-2013年期间企业所在地省、市级药品检验所的全检报告书。
三、竞价药品品规,在完成竞价报价后,核算商务标得分。经济技术标得分和商务标得分相加,综合得分高者中标。
四、经济技术标书中“C-2企业信誉”,要求投标企业提供企业所在地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2010年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五、含糖制剂和无糖制剂,仅限于颗粒剂和口服溶液剂。无糖型制剂必须在药品外包装或说明书注明。
六、对公开招标目录下列品规进行调整:
(一)招标序号293号“阿立哌唑口腔崩解片”,规格由5mg调整为10mg。
(二)招标序号471号“低分子量肝素钙注射用无菌粉末(5000IU)”,调整为“低分子量肝素钙注射液(0.6ml:6000IU)”。
(三)招标序号503号“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30R)注射液(400单位)”调整为“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300单位、400单位)”,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及生物合成胰岛素的短效、中效、混合注射液均可投标。
(四)国家基药序号91号“益心舒颗粒(4g)”,含糖剂型已经顺延过渡。在招标目录中增加“益心舒颗粒(4g)”无糖型制剂。
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7:1),要求投标企业以“200mg:28.5mg”的规格进行报价。
宁夏药品采购中心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