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局(药招办),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统一配送企业:
根据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实施细则,自治区药招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完成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以下简称“新版基药目录”) 公开招标工作。现将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标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中标品种及中标价格,是根据我区新版基药目录公开招标文件,经过网上报名、网上报价解密、专家评标定标等程序确定的结果,中标结果已经过自治区物价局审核。本次公布的中标药品共853个品规(品次),其中化学药品592个品规(品次)、中成药261个品规(品次)。
二、本通知所列中标药品均为国家基本药物,由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政策规定申购使用,基层医疗机构零差率销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选择使用,严格执行药品加成政策。同时,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报销补偿、监测评价等各项政策规定。
三、本通知所列中标药品与现行基层药品目录相同的,执行新的中标结果。设定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优先采购新中标基本药物。如果新中标基本药物供应不能满足临床需求,也可以采购原中标药品。过渡期满,不得再采购原中标药品。
四、中标药品目录的“备注”栏内标注“△”号,表示相关药品应在具备相应处方资质的医师或在专科医师指导下使用。
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等相关工作规定,中标药品实行网上交易和配送。
六、药品中标生产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后,领取中标通知书。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负责,适时组织各配送企业与中标生产企业集中签订配送合同。
七、中标药品暂由药品“三统一”6家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率为5%,含在中标价格内。
八、各中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加强采购、配送和申购使用。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卫生)、工商、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加强中标药品报销补偿、配送使用、价格执行和质量监督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十、因中标价格偏高或者不符合差比价关系等原因,有少量预中标生产企业需要再次与专家进行价格谈判后,再公布执行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凡是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的中标结果明显高于我区中标价格的,要对有关药品的中标价格及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相关药品的中标价格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第二批).xls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