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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药招办发〔2014〕20号 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 发布时间: 2014-07-01 阅读次数:

各市、县(区)卫生局(药招办)、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药品配送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即日起开展药品(含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网上交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药品网上申购。全区各级各类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平台——“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nxypjzcgw.gov.cn)”,向配送企业提交药品采购计划,不得再采取其他方式申购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采购药品原则上不超过3次,由辖区药招办统一确定采购计划报送时间,提升配送效能。

二、有效实施药品网上配送。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接收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在2小时内必须进行响应,并及时组织备货和配送。普通药品24小时,急救药品城市1小时、农村2小时配送到位。药品送达指定地点后,配送企业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后,进行网上到货确认。

三、准确把握实施范围。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线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耐多药肺结核用药等国家免费提供的药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采购,其他药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等产品,全部实行网上交易。

四、认真做好采购工作的衔接。7月份,安排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选择网上采购的方式报送采购计划。对于因操作不熟练或网络原因导致无法提交的采购计划,可采用原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自8月1日开始,所有药品全部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进行采购,不允许进行网下采购。

五、逐步扩大网上采购范围。自8月1日开始,所有中标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暂不招标)药品、备案采购药品和中标普通医用耗材全部实行网上交易;自10月1日开始,所有中标特殊耗材及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医用耗材,全部实行网上交易;自12月1

日开始,所有检验试剂全部实行网上交易。

六、进一步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药招办)负责药品网上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级工商、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网上交易的监督。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交易平台的网上监管系统,动态监督本辖区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和配送情况。对于薄弱环节,要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对于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理。

七、切实强化联系协调。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分别是药品网上交易的采购和配送主体,作为网上交易的两个关键环节,既要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工作,也要在交易活动中强化联系、协调配合,切实把药品网上交易做好做实。在药品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以便有效应对,快速处置。

八、要抓好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实行药品网上交易,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明确要求,是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的核心内容,各市、县(区)要切实抓好宣传,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实施药品网上交易。同时,要组织好网上采购的业务培训,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相关人员都要熟练掌握操作系统,确保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

业务咨询联系人:张治华    联系电话:0951-5024242

技术咨询联系人:李  新    联系电话:13813857784

固定电话(传真):0951-5024242

 

 

                                           自治区药招办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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