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局(药招办)、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药品配送企业:
为了切实加强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督考核,进一步提升配送服务能力和药品配送到位率,有效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经研究,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企业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企业诚信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自治区药招办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企业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配送竞争制度,规范药品统一配送行为,提高配送到位率和配送及时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网”),在我区从事药品统一配送活动的配送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积分,是自治区药招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配送企业履行配送承诺和配送合同的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 诚信积分动态反映企业的综合配送能力,是配送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配送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各分公司单独赋予诚信积分后,核算平均分作为企业总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配送企业是指经自治区统一招标的中标药品经营(批发)企业。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必须向全部配送企业供应中标产品。
第七条 配送企业实行“点对点”配送,应当将药品配送至包括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全部医疗机构。
第八条 配送企业诚信积分按照月份进行统计,每月总分100分,包括日常配送得分、配送时效得分、采购仓储率得分、配送金额得分、伴随服务得分和日常监督检查得分六个方面,具体内容及计算标准如下:
1、日常配送得分=配送率×15分+品规入库率×15分
2、配送时效得分=配送及时率*10分+配送数量满足率*10分
3、采购仓储率得分=品规仓储率×10分
4、配送金额得分(10分)=按当月累计,1万元以下的不加分、1~100万元(含)2分、100~500万元(含)4分、500~1000万元(含)6分、1000~3000万元(含)8分、3000万元以上10分。
5、药品配送伴随服务得分(15分):因药品配送伴随服务被医疗卫生机构投诉,每查实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配送企业提供的药品配送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5.1、使用专用车辆进行配送,需要低温保存药品必须使用冷藏车(或冷藏设备)配送;
5.2、组织配送药品的现场搬运、入库;
5.3、对于医疗机构入库前发现的包装破损、有效期不符合规定要求、电子监管码及生产批号等标识不清的药品,要及时更换;
5.4、按医疗机构要求提供出库单、发票、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5.5、对于医疗机构符合退换货政策规定的近效期药品,按照规定进行退换货处理;
5.6、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服务。
6、日常监督检查得分(15):各级药招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一次违法行为扣2分,发现一次违纪违规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
第九条 配送率、品规入库率、配送及时率、配送数量满足率、品规仓储率的计算方式如下:
配送率=当月配送金额÷当月订单金额×100%(按月累计)
品规入库率=当月配送品规数÷医疗机构当月订单品规数×100%
配送及时率=每批订单实际配送到位时间÷规定配送到位时间×100%(该指数大于1时不得分)
配送数量满足率=实际配送到位数量÷当月订单数量×100%
(核算配送数量按照最小包装单位计算,如盒、瓶等)
品规仓储率=配送企业当月在库品规数÷规定目录品规数×100%(包括中标药品、暂不招标药品)
第十条 配送企业积分按月、年和配送周期分别统计。每月诚信积分满分为100分。全年诚信积分为每月积分的平均分。配送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配送周期总得分为该周期内各年度得分的平均分。
第十一条 日常配送得分、配送时效得分、采购仓储率得分、配送金额得分由采购平台按月自动汇总生成,伴随服务得分和日常监督检查得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赋分(汇总各市、县区的数据)。
第十二条 “采购网”每月对配送企业的积分和排名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次月10日前网上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中标生产企业可根据配送企业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调整中标药品供应关系。配送企业出现不履行合同或者违规行为的,中标企业可在自治区药招办备案后,停止向违规配送企业供应中标药品。
第十四条 自治区药招办对配送企业月度诚信得分情况进行色标管理:月得分低于80分的,给予黄色警示;月得分低于70分,给予橙色警示;月得分低于60分,给予红色警示。医疗机构根据警示色标,合理选择配送企业提交当月的药品申购计划:黄色警示企业区别选择,橙色警示企业谨慎选择,红色警示企业拒绝选择。
第十五条 自治区药招办在配送周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平台上公布配送企业在该配送周期内的诚信总积分(配送期内每年得分的平均分)。
第十六条 在一个配送周期内,总积分≥80分的为合格配送企业。凡积分考核不合格的配送企业,在下一轮配送企业公开招标中,不得参与配送企业的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配送企业对公布的积分和排名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网”提出查询申请或申诉。对确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数据统计出现差错的,自治区药招办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进行相应更正,更正的情况在下月的积分和排名情况中公布。
第十八条 鼓励配送企业做大做强。对于配送能力强、配送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好、诚实守信和网络覆盖全的配送企业,要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在统一配送制度框架内,逐步落实中标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制度,鼓励中标生产企业选择能力强的配送企业。
第十九条 配送企业的积分统计涵盖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普通医用耗材的配送情况。根据网上交易工作进展,逐步扩大到中标特殊医用耗材和未中标产品。
第二十条 配送企业必须在“采购网”注册,未注册的配送企业不得参与中标药品的配送。
第二十一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与配送企业签订供货合同,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市县(区)药招办签订“三方配送行政合同”,约定中标药品供应和配送的相关事宜,并严格履约。
第二十二条 药品配送费用含在中标价格内,基本药物为中标价的5%,非基本药物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配送企业必须按照约定在24小时内将中标药品送达合同指定的地点。急救药品城市不超过1小时、乡村不超过2小时送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药招办及相关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月度检查工作制度,对配送企业的配送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配送企业诚信积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