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药招办发〔2015〕9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药物暂不招标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药招办)、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武警宁夏总队医院、公安厅安康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发布后,我区采取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直接挂网等方式,组织了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目前,因无企业报名投标等原因,仍有部分基本药物品规未中标,医疗机构无法采购使用。为了切实保障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根据我区实际,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未中标的品规和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品规,纳入暂不招标药品目录,直接挂网进行阳光采购。现将《自治区基本药物暂不招标药品目录》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一、纳入我区基本药物暂不招标药品目录的品规共513个(化学药品366个,中成药147个),均为国家基本药物。各级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采购、仓储、配送和使用。为了确保价格合理,暂不招标目录涉及的药品不进行质量层次划分,均为普通质量层次(GMP)品种。
二、药品统一配送企业与生产企业谈判确定供货价格。配送企业要主动与相关生产企业联系,谈判确定供货价格后,及时组织采购、仓储和配送。生产企业要向配送企业提供本企业相关品规药品在全国各省区的中标(供货)价格,供配送企业参考。谈判确定的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平均价格。配送费用含在供货价格内。
三、严格实行供货价格备案制度。配送企业谈判确定供货价格后,必须到自治区药招办进行登记备案。自治区药招办对各配送企业报送备案的供货价格进行审核后,确定挂网参考价,并录入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品规只确定1个挂网参考价格。
四、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相关药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网上提交采购计划。配送企业网上响应并及时组织配送。医疗机构药品验收入库后,进行网上到货确认和伴随服务情况评价。配送企业向医疗机构的供货价格,不得高于挂网参考价格。
五、继行优先选择中标基本药物。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要优先选择同品种的中标药品品规。中标品规不供货或不足量供货,或者无法满足临床需求时,方可采购暂不招标药品品规。对于纳入暂不招标目录的药品品规,根据工作进度和统一安排,适时组织补充公开招标或直接挂网采购。
六、协调做好特殊基本药物采购。耐多药肺结核用药、艾滋病用药、青蒿素类药物、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避孕药,以及芬太尼、吗啡、布桂嗪、地西泮、氯硝西泮、劳拉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医疗机构、配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采购、配送和使用。
七、切实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对于暂不招标药品的挂网参考价格,要进行动态监测。定期组织专人对挂网品规在社会药房的零售价格和外省(区、市)的采购价格进行比对,发现明显低于我区价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如果相关品规的供货价格出现变化,由自治区药招办统一审核调整。
八、做好基本药物使用目录衔接。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和暂不招标药品目录,组成了我区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在实际工作中,各配送企业和各级医疗机构要注意抓好衔接。自治区药招办《关于印发基本药物直接挂网(暂不招标)目录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4〕16号)中的基本药物,已经分类纳入“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直接挂网目录”和“基本药物暂不招标药品目录”,组织集中采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该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自治区基本药物暂不招标药品目录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抄送: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