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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等定点生产基本药物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 发布时间: 2015-04-22 阅读次数:

 

宁药招办发〔201510

 

关于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等定点生产

基本药物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药招办)、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公安厅安康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药品配送企业:

根据《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569号,以下简称《通知》),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等4个基本药物正式定点生产,并已完成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生产品种、中标企业和采购价格

(一)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2ml:0.4mg),中标企业为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采购价格11/支;

(二)盐酸洛贝林注射液(1ml:3mg),中标企业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价格2.73/支;

(三)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2ml:20mg),中标企业为浙江瑞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价格7.2/支;

(四)甲巯咪唑片(5mg100/),中标企业为北京市燕京药业有限公司,采购价格5.87/瓶。

二、采购和配送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统一采购价格,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向配送企业申购定点生产品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各级公立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配送企业应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相关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质量监管和供应采购监测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导医疗卫生机构按政策要求采购和使用定点生产品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自治区药招办

  201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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