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药招办发〔2015〕10号
关于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等定点生产
基本药物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药招办)、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公安厅安康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药品配送企业:
根据《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5〕69号,以下简称《通知》),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等4个基本药物正式定点生产,并已完成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生产品种、中标企业和采购价格
(一)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2ml:0.4mg),中标企业为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采购价格11元/支;
(二)盐酸洛贝林注射液(1ml:3mg),中标企业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价格2.73元/支;
(三)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2ml:20mg),中标企业为浙江瑞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价格7.2元/支;
(四)甲巯咪唑片(5mg,100片/瓶),中标企业为北京市燕京药业有限公司,采购价格5.87元/瓶。
二、采购和配送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统一采购价格,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向配送企业申购定点生产品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各级公立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配送企业应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相关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质量监管和供应采购监测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导医疗卫生机构按政策要求采购和使用定点生产品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自治区药招办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