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药招办发〔2015〕15号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停止使用部分银杏叶药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武警宁夏总队医院、公安厅安康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各药品配送企业: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停止使用部分银杏叶药品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5〕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停止使用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和万邦德(湖南)天然药物有限公司生产的银杏叶药品,以及使用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银杏叶提取物生产的银杏叶药品(详见附件)。根据宁夏药品网上交易平台信息和采购记录,查清有关药品采购、使用情况,未使用的药品立即按规定封存。
二、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封存药品的召回处理等工作。
三、各配送企业停止采购上述企业的银杏叶药品,已采购的库存药品停止配送,立即封存。
附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停止使用部分银杏叶药品的通知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