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药招办发〔2015〕14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中标(成交)
价格监测动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药招办、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公安厅安康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各药品配送企业:
为了加强中标药品价格管理,全面监测和动态调整我区药品中标(成交)价格,有效降低部分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宁夏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监测动态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药招办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监测动态管理工作方案》,经自治区药招办工作(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监测动态管理工作方案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中标(成交)
价格监测动态管理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和药品“三统一”政策,动态监测调整药品中标(成交)价格,有效降低部分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宁夏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监测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监测管理工作,是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打破中标(成交)价格长期不变的格局,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有利于降低部分药品虚高的价格,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
(三)坚持上下联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的原则。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中标(成交)价格监测。5月底前,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对其他省(区、市)2014年以来的药品采购价格,各市、县(区)药招办对辖区民营医疗机构和社会药房零售价格进行监测,形成监测报告报自治区药招办。
(二)梳理谈判调整品种目录。6月中旬,自治区药招办会同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共同梳理需要调整价格的品种目录。目录确定后,由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挂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中标(成交)价格、生产企业及拟调整的中标(成交)价格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及时解答中标生产企业的申诉或投诉。
(三)组织价格谈判。7月中旬,邀请5名以上医药专家,与调整价格的生产企业进行谈判。对于无法参加现场谈判的生产企业,以发公函的方式确定是否同意价格调整意见。谈判结束后,公示谈判结果。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参加价格谈判的企业,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四)调整中标(成交)价格。谈判结果公示期满,经药招办工作(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价格调整文件,同时,调整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药品价格。
(五)形成工作报告。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根据谈判结果,向自治区药招办提交工作报告。自治区药招办根据工作报告,形成工作总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开展动态监测。根据《管理办法》,自2015年起,每半年对我区药品中标(成交)价格进行动态监测调整。
四、组织机构
成立宁夏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监测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我区药品中标(成交)价格和动态管理工作,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黄占华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马军生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杨淑丽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董 忠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邬 杰 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
雷玉川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李 成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械处处长
张 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处处长
张利荣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药采处处长
杨学礼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流通处处长
刘玉娟 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副处长
杨廷江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械处副处长
李红娟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药采处副处长
马海忠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械处主任科员
张东河 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科长
莫瑞婷 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副科长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对中标(成交)价格监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对专家谈判情况进行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