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的通知
宁药招办发〔2015〕25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药招办)、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宁夏武警总队医院、公安厅安康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
根据《自治区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监测和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及工作方案,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及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购价格和我区社会药房零售价格进行了监测,确定了本次调整中标(成交)价格的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经过实时监测、企业上报、公示调整价格目录、企业发函确认等程序,本次调整降低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的共516个药品品规(见附件1)。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配送企业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配送,医疗机构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申购使用。
二、暂停执行部分药品品规中标价格。在本轮价格监测过程中,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护肝片等38个药品品规,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各省中标(采购)价格,也不说明情况,暂停执行中标结果。医疗机构已经采购的,用完为止。
三、恢复执行部分药品中标价格。8月12日,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公布了部分未提交各省采购价格的品规,暂停执行中标结果,并限期补充提交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部分品规提交了全国各省的采购价格。这些品规,按照监测规定调整价格并恢复网上交易资格。
四、继续加强价格动态监测。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要结合各省陆续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实际,收集新的中标价格。对于符合我区价格调整规定的,及时进行调整。各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药品价格监测制度,积极主动收集药品价格信息。对于零售价格明显偏低的品规,要向自治区药招办反映,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1、调整中标价格药品目录.doc
2、暂停执行中标结果药品目录.doc
自治区药招办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