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药招办发〔2017〕20号
关于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第一批)的通知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药招办、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宁夏武警总队医院,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配送企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公开招标和直接挂网采购结果(第一批)>的情况报告》(宁公资发〔2017〕3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公开招标和直接挂网采购结果(第一批)>的情况报告》(宁公资发〔2017〕3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公开招标和直接挂网采购结果(第一批)>澄清结果的报告》(宁药采函发〔2017〕4号)和《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原保定中药制药有限公司等100家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变更申请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19号),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第一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非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第一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第一批)》,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全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必须参加全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采购目录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基本药物使用目录》)。是指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通过招标采购、挂网采购等方式纳入公立医院采购范畴的药品,《基本药物使用目录》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所列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一致。共计451个品种,916个品规,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266个品种,486个品规,中成药185个品种,430个品规。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非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非基本药物使用目录》)。是指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所列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以外的药品品规,通过招标采购、挂网采购等方式纳入公立医院采购范畴的药品。共计3224个品种,5491个品规,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1602个品种,3081个品规,中成药1622个品种,2410个品规。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基层非基本药物使用目录》)。是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物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宁卫计发〔2016〕246号),用于高血压及其并发症等21种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以及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和妇科、儿科疾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药品,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共计136个品种,353个品规,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78个品种,249个品规,中成药中成药58个品种,104个品规。
(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5〕6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第一批部分品种延续试点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7〕5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6〕36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和《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国家短缺药品市场撮合结果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18号),将国家定点生产、国家谈判和国家撮合药品纳入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目录范畴,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三、采购管理
(一)药品遴选。公立医院必须根据我区各类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使用目录,按照适应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并结合临床诊疗用药特点,确定本单位药品使用目录,优先采购相同品规价格较低的药品。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和生产经营企业。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不得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得超过2种。儿童专科用药等专科和特殊用药,经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可适当放宽剂型和规格数量限制。公立医院应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符合临床路径药品,注重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
(二)采购方式。公立医院制定的药品使用目录须经本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集体审议通过。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费的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用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血液制品等药品外,全区各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均须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网下采购。
(三)备案采购。公立医院采购本轮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挂网)之外的防治必需的药品,必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11号)依程序备案采购。
(四)合同签订。公立医院应当与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协议,合同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金额、配送时限、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药品采购“两票制”等内容。
(五)药款结算。公立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应在货到30天内支付药品款项。鼓励公立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保障医院付款时间,降低药品配送企业融资成本和流通成本,提高药品配送能力。严禁公立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行为。
(六)衔接过渡。本轮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对于我区既往中标(挂网)药品设立3个月的采购过渡期。过渡期满后,药品配送企业和公立医院不得继续采购我区既往中标(挂网)药品。公立医院正常采购并已入库的既往中标(挂网)药品可继续使用,公立医院不得无故退货。
(七)“两票制”管理。根据《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 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16号),公立医院采购本轮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的招标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基础输液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实行“两票制”管理。自2018年1月1日起,挂网药品实行“两票制”管理。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已拓展“两票制”网络信息验证功能,药品配送企业和公立医院应当根据药品采购“两票制”要求,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开展药品采购“两票制”网络信息验证工作。
四、配送管理
(一)配送企业选择。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公立医院公开招标选择确定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药品配送的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的企业必须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开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各地药招领导小组负责配送企业监管和考核,建立配送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药品配送。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药品质量和药品供应保障主体责任。药品配送企业要积极主动与公立医院和药品生产企业沟通协调,依据公立医院采购需求,组织备货,合理仓储药品,及时保障临床用药,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药品配送企业不得以各种借口,规避采购价格较低的药品,造成低价药品供应短缺,甚至退出我区市场。
2.各药品配送企业要按照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药品配送工作,强化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管理,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不得因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规模小、用量少而拒绝配送或不及时配送。
3. 公立医院、药品配送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要加强退货和换货管理。公立医院采购的药品出现质量等问题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无条件召回。所引发的各种赔偿责任(如医疗纠纷)应先行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至公立医院的药品,其剩余有效期原则上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进口药品可适当放宽。
(三)合同签订。
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办理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密钥,提供购销配送合同范本,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中标(挂网)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配送合同,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后,中标(挂网)药品生产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系统内自行打印中标(挂网)通知书。
2.合同甲方为中标(挂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乙方为药品配送企业。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补充合同。中标(挂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与我区公开招标确定的所有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药品。
3.购销配送合同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金额、配送费率、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药品采购“两票制”等内容。配送费率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药品配送企业商议确定,并含在中标(挂网)价格内,配送企业不得索要或变相索要高额配送费率,影响药品(特别是价格相对较低的药品)的供应保障。
五、价格管理
(一)议价谈判。
1.鼓励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联合体、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议价谈判,结合本地区、本联合体、本单位药品使用量和目前采购价格等实际情况,探索带量采购。谈判价格低于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中标(挂网)药品指导价的,可以在当地所有公立医院、本医疗联合体,或者本医院执行。
2.公立医院申请备案采购药品时,应当与药品供货企业议价,谈判议定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5个省区药品集中采购的平均价格。确系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等防治必需药品,公立医院议定价格可适当放宽,以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二)价格调整。
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 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7〕12号),通过主动监测、被动监测和专项监测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工作,与全国各省区形成药品价格联动。自治区药招办根据药品价格监测结果,动态调整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中药品采购指导价格。
2.自治区药招办要全面准确的收集我区各地、各类医疗联合体、各公立医院药品议价谈判信息,并根据各地、各类医疗联合体、各医院谈判结果,适时动态调整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中药品采购指导价格。
六、监督管理
(一)各地药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报销补偿、配送使用、价格执行和质量监督等管理,确保药品供应保障。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继续做好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申(投)诉受理和核实处理工作,凡经核实不符合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规定的药品,取消该药品中标(挂网)资格。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单位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协调、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人员职责、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切实加强药品采购、申购、配送、使用、回款、“两票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保障公立医院药品供应。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约谈、警示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整改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加强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网上采购、配送服务、配备使用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监督公立医院和药品配送企业履行合同约定,按期回款。同时,根据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数据定期汇总分析通报,研判药品供应情况,特别是价格相对较低的药品供应保障,以及公立医院和配送企业是否存在规避采购配送的行为。
(四)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网上采购。要加强内部管理,逐步降低药品采购价格,规范医疗行为,促进药品合理使用。要做好议价谈判、合同签订、按期回款等工作,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地、各单位在药品集中采购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自治区药招办。
联 系 人:王 娟 尹 乐
联系电话:0951-5024242 8508821
电子信箱:nxyz5024242@163.com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第一批)xls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非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第一批)xls
3.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第一批)xls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
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